案例五
四川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分公司在设置的旅游购物店从事丝绸床上用品及丝绸服装销售经营活动中,隐瞒实际面料成分含量,以吊牌形式标示“印花旗袍”面料为“100%桑蚕丝”。经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查明,“印花旗袍”面料实际为“93%桑蚕丝、7%氨纶”和“95%桑蚕丝、5%氨纶”两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评析:虚假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本案的查处净化了旅游市场购物环境,对目前旅游市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旅行社宣传广告印有“VIP只需99元百盛旅游玩转全球”等内容,并摆放有宣传出境旅游的DM单。经查,该公司并不具备开展出境旅游的经营资质,经营中在接待有出境旅游需求的消费者后,再转给其他有资质的公司,但并未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已立案调查。
评析:本案当事人不具备开展出境旅游经营资质,也不如实告知消费者实际情况,如消费者根据广告宣传选择了该旅行社,但最后为其提供服务的却是其他旅行社,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将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旅社时,一定查看其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据。
案例七
洪雅县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提供温泉服务的情况下,在携程网上发布广告宣传,回答消费者提问,宣称可提供温泉服务,并印发“峨眉山 主题文化酒店”宣传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眉山市洪雅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评析:该案当事人擅自使用“ ”等用语,发布虚假、不存在的服务,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典型的虚假广告案件。
案例八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组织旅游者赴阿联酋旅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5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处以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因旅游经营活动具有人身依附性,需要经营者有相应的环境应对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因此法律法规要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例是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件。为防止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大与工商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并做好旅游者的提示工作,引导旅游者选择有资质旅行社报名,增强旅游者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案例九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出境旅游线路推销、招徕、收费等事宜,委托给该公司。实际上,受委托的四川锦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超范围经营行为通常被法律所禁止。《旅游法》第29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并非完全自由,需要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受托业务,否则涉嫌违法经营。
[责任编辑:毛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