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在线(
www.guangyuanol.cn)1月4日综合报道 2013年1月4日是新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三时,朝天民工赵某某冒着雪花,拿着写有“公正无私、执法有典、农民工的保护神”的锦旗来到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给承办法官吴明先送来他的一份感激和谢意。
2011年6月30日,赵某某开始在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广元某商贸城工地上班,从事搭架撤架工作,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2月15日,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赵某某进行工资结算。2012年4月10日,赵某某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同年6月20日,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赵某某的仲裁申请。赵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利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原告赵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成都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4227.27元。该判决有力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严冬梅
稿源:川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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