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进行了微调。调整后的政策已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内容包括: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其退休后1至5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籍为遂宁籍的现役军人,在遂宁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有关临近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本次调整将2010年出台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借款人现有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修改为"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其退休后1至5年"。
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申贷金额情况、能否有效实施贷后管理情况等,严把审核关口,确定是否延长贷款期限以及延长的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最长仍不超过20年。
有关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010年出台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贷款职工不能同时办理提取本人及配偶现有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时间需要间隔六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后则变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首付款",有效缓解了缴存职工购房首付资金压力。
据了解,此项政策按自2012年12月1日以后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严格审批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对提取后需要办理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该套房屋首付款,同时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大于该套房屋总价款。现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者,不能以现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现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原籍为遂宁籍的现役军人绝大部分复员退伍后其户籍都会转回遂宁。为有效缓解这一特殊群体的购房资金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籍为遂宁籍的现役军人,在遂宁市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政策。
据悉,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贷款申请人原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户籍证明及现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确定贷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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