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或减刑5年
李某某案今日二审,李某某或减刑5年!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九点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此番二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有学者分析称,如果李某某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减刑5年。最后的结果到底怎样,让我们“拭目以待”。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北京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随后李某某家属提出上诉,接着其原律师陈枢提出辞职。正是因为律师的更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0日宣布,原定31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二审开庭延期。15日下午,受害人杨某的律师田参军,通过微博透露,已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11月19日上午9点,一中院少年庭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等强奸案。田律师表示,原告杨女士目前的状况,仍不宜参加法庭审理,相关诉讼权利全部由律师代为行使。
减刑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减刑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制度做了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关于本案,二审尚未结束,法院如何判决也不得而知。进一步说,就算判了,李某某也没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开始接受“改造”,没有开始“悔改”,更没“立功”,一切都还没有开始,就说李某某或减刑5年,实在让人忍不住呵呵一笑。(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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