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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惨案动机成谜 凶手上大一

2013-11-30 07:48  法邦网

武汉大学生惨案动机引猜测

日前,武汉大学生惨案告破,凶手系大一学生,但是武汉大学生惨案动机成为谜题,旁人猜来猜去也猜不明白。武汉大学生惨案之前轰动一时,因为侦查手段曾经一石激起千层浪。现在,却有了更令人在意的事情,那就是凶手的动机。

11月23日,经过多警种连续十昼夜的侦查,通过DNA验血锁定,武汉女大学生惨案告破,凶手系大一男生。因为常在贴吧打探消息问案件最新进展被警方盯上。据悉,凶手作案后已回到河南濮阳,民警从河南将其押回武汉。

犯罪动机影响定罪量刑

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同时,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如刑法典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国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对某些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我们称这种犯罪为“情节犯”。如中国刑法典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等等。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情节犯的“情节”的成分主要包括犯罪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与行为人的人格判断相关的因素。

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动机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看来,犯罪动机为何并不会影响这名大一男生的定罪,但是很可能会影响量刑。(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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