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输液死亡抛尸 非法行医侮辱尸体

2013-12-05 21:07  法邦网

输液死亡抛尸

输液死亡抛尸,去就诊还是去正规医院吧,虽然手续麻烦,但是生命安全相对有保障。去小诊所的话,一不小心小命就没了。

11月27日下午1时许,患感冒的李女士去锦翠南苑小区的百信药房输液。儿子殷先生下班回家,去药房寻找未果。 住在百信药房楼上的一名婆婆告诉殷先生,她听到药房内发出响声,响声持续时间不算太长,只有几分钟。监控视频显示,药房老板的越野车从小区开出去。警方觉得,药房老板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钟某向警方投案。钟某自称,李女士在输液过程中死亡,他怕承担责任,连夜把受害者拉到简阳抛尸江中。钟某是简阳人,并没有行医资格。

非法行医侮辱尸体

根据中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所以,钟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是非法行医罪的加重情节,但是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且,在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抛尸,所以,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我们在就医过程中,如果发现是因为医生非法行医受害时,应该请律师代理,先到公安局报案,把黑医生绳之以法。胆儿太肥了,医生可不是谁都能当的。(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时尚 宠物 观点 科技 IT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