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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让法治深入“官”心

2013-12-24 19: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霍小光、陈菲、杨维汉、史竞男)作为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颁布实施20多年之后面临首次大修。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讨要个说法。而法院却以“领导说不立案”为由让他们吃了闭门羹。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立案难”,须着力破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

    为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开宗明义首次增加规定,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实践中,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较多,特别是对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案件的起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由于时代的局限,行政诉讼法当时确立的规则、制度以及理念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引发种种弊端。

    针对“立案难”,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次法律修改明确了公正司法、监督行政的原则和宗旨,明确了行政诉讼应有的要义,使其回归法律本位,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

    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

    出于多方面考虑,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姜明安介绍,许多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即使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或未将其明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受害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起诉权,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草案进一步明确列举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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