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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轮车司机抱交警自焚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2013-12-31 20:09  法邦网

唐山三轮车司机抱交警自焚

唐山三轮车司机抱交警自焚,司机不想活了,还拉交警垫背。要是乱收费,你抱交警自焚还可以理解,你是因为非法上路,交警罚你是应该的,你还着急了。目前,司机跟交警在接受治疗,即使治好了,也要受到处罚。

据网上的信息称,昨天上午有10点半左右,一辆车身有“快递”字样的三轮车,经过唐山市北新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时被3名交警拦下。随后三轮车司机与交警发生了争执。争执中,司机拿出随身携带的汽油瓶,点燃自己和车辆,并上前抱住一名交警。昨晚6点半,唐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该司机因驾驶三轮车非法上路多次受到交警查处,遂在车上存储汽油伺机发泄不满。目前司机和受伤民警仍在医院治疗。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所以,司机抱交警自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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