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知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很多问题,又不知去哪找答案,希望这篇“深圳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须知”,能帮你解决生活上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居民;
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未达到415元。
二、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1、《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4、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5、家庭财产(收入)申报说明及承诺书。
6、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
7、户主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还应当提交与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定的推荐就业承诺书(或失业证)。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 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 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 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 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 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低保人员或其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当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变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保障待遇手续。
3、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4、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5、 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应当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 需要延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续期申请。
7、 低保有效期满未予延续或者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交回《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五、审批程序
1、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本须知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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