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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版药家鑫”:真假精神病仅靠一纸鉴定?

2012-11-23 20:27  华声在线

  11月12日,王艳丽的丈夫王乐起接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张彦进行了“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论是“1、急性短暂性精神病;2、无刑事责任能力。”(11月21日 新民周刊)

  可有人曾想过,五个月后的今天,当初曾因为驾车撞人且故意裸身阻挡救人,被称为女版药家鑫的临沂张彦事件,会有这般的结果。

  很明显,如果法院采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那么撞人者张彦将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我国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本来是文明社会对精神病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现如今,却成了某些“恶魔”的救命稻草,许多人都以此为借口,期望逃脱法律的制裁。

  笔者和死者的亲属反应是一样的,都无法接受这样的鉴定报告。因为其中有很多明显疑点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无法只凭借一份鉴定书就结案。首先,做为一名高校的且是医学院的讲师,在撞人以前,张彦表现出来的是一个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风度与礼仪,其邻居、同事、学生以前都没有觉得她有精神病的表现。缘何一出事,张彦家属就大倒苦水,说家里有很多不幸的事,造成了她心理压力过大,还有家庭遗传,虽然只是是姑奶奶这种并不太亲密的亲戚。其次,她做为医学学校的讲师,还有消息说她自己正是精神病学的讲师,她会不会利用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进行伪装。如果她是有意装成精神病,是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成功率也是很高的。第三,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因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主观性过大、标准不一等客观存在的因素,存在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并且每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几率也很大。如同医生会出现误症一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存在误判的现象。死者家属更质疑张彦家属通过不正常手段才使得相关部门出具获有精神疾病的证明。

  那么,如果她真的获有精神病,问题又来了。她什么时候患病的?患病多久了?家属有没有带她去医院治疗?治疗效果又如何?校方知不知道?如果知道,为何还让她继续上课?不将她调离讲台?既然已经有精神病,为何还敢开车?

  种种疑问在没有得到彻底的查明之前,张彦有没有精神疾病仅靠一纸鉴定是无法让死者家属和公众认可的,更不能让死者瞑目。我们愿意相信司法公正,我们也期待法律最终的公正判决,但在判决之前,我们绝不允许有人用邪门歪道的手段让受害者叫屈,让法律蒙羞!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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