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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依祖:拿32年前的“探亲假”规定能说多大事?

2013-07-07 11:17  本站原创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常回家看看”何时不再“雾里看花”?(7月6日人民日报)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部分内容,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继而引发网友对“探亲假”的“大讨要”、“大讨论”,甚至是“大讨伐”。自然搬出了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质疑“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
且不说32年前的《规定》至今还有多少效率或效力,仔细阅读这个《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如此看来,“探亲假”“遇冷”甚至“废弃”,对众多“体制外”的普通劳动者来说恰好是一种“公平”。

    从法律层面讲,《劳动法》,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有双休日,有小长假,加上交通工具的高速发展:飞机、高铁、高速公路,只要合理安排,“常回家看看”空间上的距离问题不是主要问题,32年前出台的“探亲假”“遇冷”摊不上多大事儿。
 
    今天,出于对老龄化社会和老年人福利的关注,“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探亲假”应该作为晚辈在享受法定节假日之际心系老人、情系老人的自我约束。就怕儿女在法定的节假日计划中没有了“探亲”的打算,就怕儿女在享受法定休息权时没有了“探亲”的安排。

    “常回家看看”,既要入法,更要入心。“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写入法律,除了经常看望之外更重要的是经常问候。“常回家”要条件,“常问候“总不难,人不能到,声音要到,书信要到。如果能帮助父母学会微信、学会电脑,“常回家看看”又有何难?

    当然,用人单位,特别是我们的企业,多一分人文关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增设个“探亲假”福利,何乐而不为。至少,需要有关部门监督,保障法定节假日的落实到位,用人单位能够合理安排,适当调休,既不影响生产和工作,又不影响“常回家看看”,能拿32年前的“探亲假”规定说多大事?(卿依祖)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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