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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擅自作主卖掉房子 老太不同意请求毁约被驳回

2013-07-15 18:04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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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林平 通讯员 黄硕)段先生夫妇花了120万元买了一套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的房改房,后房屋所有人毕女士以儿子儿媳未经其许可擅自出售其房屋为由将买房人段先生夫妇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毕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2年6月17日,毕女士的儿子儿媳私下通过中介与段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由儿媳代毕女士签署。段先生夫妇支付了定金2万元、首付款38万元,毕女士的儿子儿媳和外孙子汤某签收了这40万元。合同约定,剩余房款80万元于房屋过户后10日内交付。

  “我们是大学毕业后留京工作,在双方亲属的支持下才凑齐了首付款,准备装修后好好办场婚礼,可没想到现在房子的事情成了我们夫妻两人的心头大事。”段先生在休庭受访时哭诉,夫妻二人为此每天争吵不断,外加工作压力,常常无法安眠。段先生妻子则在旁一直抹泪不愿多言。

  当日庭审,原告毕女士的两位女儿作为代理人出庭。

  毕女士的儿子儿媳到庭作证时称,卖房子的事情,他们一直瞒着母亲,到今年6月准备交房过户时不得不将此事告诉了母亲,结果母亲不同意卖房。“母亲一直与我们一起生活,我们将这房子租了出去,另租了一套居住。现在母亲不同意卖房,我们也不想卖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卖房之事,其母亲和其他子女都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该案中,毕女士虽称儿子售房时未征得其同意,但据查明的事实,毕女士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并由他们照顾日常起居,此前房屋出租事宜亦由儿子儿媳负责,且涉案房屋目前也早已交付购房人。法院因此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原告毕女士的诉讼请求。

  作者:林平 黄硕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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