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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图)

2013-07-17 23:00  互联网整理

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

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中的言论,导致人们一致声讨。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怎么能对刑法基本原则如此藐视、对人权如此不尊重?是我们的教育出了问题还是法治还不够深入人心?

易延友在微博中错误的表达方式,以及混乱的逻辑观点,遭到了网友的质疑。有网友直言,易延友明明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可是说出来的话语却如同“法盲”一般,也有网友表示易延友“太缺德”。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2、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

3、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

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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