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阿sa陈伟霆试婚 同居试爱还是试法

2013-08-20 14:02  法邦网

近日,港媒爆料阿sa陈伟霆试婚半同居生活,而许志安郑秀文主张同住不试婚。

试婚,婚前同居,自古有之,不是新鲜事物。现行《婚姻法》中,对未婚同居纠纷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因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只有在其履行了继承法规定的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 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权益仍然受到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提到同居关系时,就不能不提到事实婚姻问题。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对于事实婚姻,只有形成于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才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作为合法婚姻对待。自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责任编辑:毛青青]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