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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坚称捡到包遭父亲否认 法院判归还1.8万

2016-06-08 12:55  新浪网

 原标题:6岁女童称捡到包遭父亲否认 法院判父亲归还1.8万

  家住江苏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的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到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徐州铜山法院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

  >>女童和爸爸说法不一

  去年11月25日,正在装修新房的赵女士带着一个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先到当地一所小学附近接孩子,谁知竟不慎将挎包丢失了。赵女士表示,包内装有18000多元工程结算款。

  庭审中,赵女士回忆,她当时把挎包夹在腋下,可能是帮孩子拿书包的瞬间,挎包掉落了。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丢包并报警。第二天,她在学校附近寻找线索,校方老师帮忙在学校里询问。有几名孩子称,他们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岁女童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亲口承认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回家交给了父亲。据了解,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赵女士称,她曾与女童父亲周先生当面对质,周先生一直否认自己把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你了’。”因为多次协调不成,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法官详释两大争议焦点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当时没有当庭宣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地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被告拒绝承认捡到包后,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挎包并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包内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赵女士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孩子

  谈及本案,主审法官史良感慨很多,他表示,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拾金不昧四个字可能她还不会写,却一定知道其中的涵义。在路上捡到包回家交给爸爸,是一件她认为无比正确的事情,却因此遭到父亲的多次训斥,斥责其“胡说八道”、“不要再说话”,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人间世事的懵懂认识和对父亲的相信依赖相互碰撞,让内心单纯简单的孩子的认知出现了混乱。直到现在,被告女儿还整天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史良说,作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如果不做好自己,当你发现孩子身上有了坏脾气和坏性格,莫要追悔莫及。据《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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