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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60万买到事故车 告4S店退一赔一获赔720万(2)

2016-12-17 12:57  网易
  今年8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提出,在买车过程中,4S店多次口头 该车为准新车,除跑了几千公里外,没有任何问题,但后来证实该车出过事故。因此,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2014年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提出所购商品3倍的赔偿,4S店应赔偿龚先生3倍购车款,并退还购车款360万元,总计赔偿1440万元。
 
  针对欺诈一说,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否认,理由是在交付车辆时,龚先生对车况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接受了该车,签订了车辆交接书。公司销售人员也坚称,卖车时的确不知道是事故车,况且二手车有维修是很普遍的情况。
 
  骏东公司还表示,公司经营范围为新车销售,不具备二手车销售资质,当时龚先生想买一辆便宜点的法拉利,公司老板施某正好有一辆二手车需要处理,所以公司就协助完成了这笔交易。在整个买卖过程中,公司没有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宣判 4S店销售存在欺诈但不适用“退一赔三”
 
  10月29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围绕4S店销售存欺诈的说法,法院认为,根据《 法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在消费 市场中,普通买家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而无法对车辆发生过事故及其程度进行检验,4S店应当向买家明示而不得隐瞒。
 
  经查明,负责销售该车的骏东汽车有限公司,与车祸发生 时的所有人所在公司、车辆维修公司同属一个股东,公司老板施某也是三家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据此,4S店应该知道该车是事故车这一事实,但在销售时没有 告知龚先生,从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事故车的事实,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龚先生将跑车退回4S店,4S店退还360万全 额购车款。
 
  针对龚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法院未予认定。双方签 订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8月,而新《消法》正式实施是2014年3月,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其行为只适用于旧《消法》。根据旧《消法》“退一赔一” 原则,法院判决4S店赔偿龚先生360万元。加上退还款,龚先生共获赔720万元。
 
  判多判少不在乎在乎的是对行业震慑原告
 
  昨日的一纸判决,诞生了高达360万元的赔偿金。据了解,这是重庆史上 的汽车惩罚赔偿判决。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龚先生很平静,“判多判少其实不在 乎,最在乎的是输或赢。”他说,对于消费者的欺诈,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大多数时候,大家都是忍气吞声,不愿维权,但出现在豪车市场上实属罕见。 作为高昂的消费品,商家用极其隐秘的手段欺诈,对消费者的损害更为巨大,难以弥补。判决的结果可以重重地敲打汽车行业,对整个消费市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 用。
 
  龚先生表示,此案不仅是他个人的胜利,更是广大消费者的胜利,有了这个“标本”性的成功,消费者将会更加坚定信心,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不过,他仍考虑上诉。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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