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宝马案肇事者获刑11年 主审法官详述量刑依据
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4月1日在江苏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季进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精神鉴定对量刑的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行驶至南京市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轿车。撞击导致薛某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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