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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身体不适退回80%健身学费入选

2018-03-16 23:11  辽沈晚报
    原标题:辽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身体不适退回80%健身学费入选

    辽沈晚报/董丽娜
 
  3月15日,辽宁省消协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保健食品、电视、热水器、鞋、家具、手机、健身、汽车售后服务、公交系统等商品和消费服务领域。
 
  案例1:宣称“蜂胶胶囊”能治病 消费者听信宣传入“陷阱”
 
  案例详情:去年11月30日,朝阳市宇女士在某生活馆听保健知识。讲课中,工作人员宣称“蜂胶胶囊”能治病,主要是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宇女士听信工作人员的宣传购买了8盒,共花费9920元。事后,宇女士上网核实发现该“药”系保健品,宣传“能治病”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经营者退款遭拒绝。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将购药款9920元全部退还给宇女士。
 
  消协点评:蜂胶胶囊属于保健食品,经营者却宣称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在讲课中推销,违反了法律规定。
 
  通过全省消协组织受理的咨询和投诉情况来看,部分经营者采用健康讲座、发放小型礼品、名医会诊等方式聚众推销,将“保健品”宣传成“药品”,夸大功效,宣传并不具有的功能,误导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案例2:公交卡有磨损、划痕被拒退押金?公交卡能用就应退
 
  案例详情:去年3月起,抚顺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10余位消费者投诉,被诉经营者是抚顺某公司,投诉理由是该经营者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公交IC卡的16元押金。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以卡有磨损、划痕、白边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的情况。经调解,涉事公司做出 ,只要IC卡不影响正常使用,就可以退还押金。
 
  消协点评:公交卡出现磨损、划痕、白边等情况虽然影响公交卡的美观,但如果其使用性能没有发生变化,公交公司就无权拒绝退还押金。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要小心使用公交卡,不要折损,不要接触电磁物,要保证公交卡可以正常使用。经营者在发卡时要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尤其要提醒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使用公交卡,当消费者退卡时,如果公交卡能正常使用,应予退还押金。
 
  案例3:卖鞋涉嫌虚假宣传违背诚信 经调解商家退货
 
  案例详情:去年1月12日,于女士在盘锦市某商贸城一楼某鞋店购买了一双女鞋,花费388元。经营者当时 女鞋是皮毛一体的,但于女士回家后发现此款鞋并不是经营者所 的皮毛一体,找到经营者协商退货,遭商家拒绝。经鉴定,确定该鞋不是皮毛一体,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
 
  消协点评:经营者明知鞋不是皮毛一体,但为了销售而故意宣称是,此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应属于虚假宣传,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货。
 
  案例4:6000W热水器家用起火 经营者换货退差额款
 
  案例详情:2013年,车先生在营口市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花费3800元。买后不久,热水器在一次使用过程中起火。车先生找到售后人员进行检测,售后人员告诉车先生起火原因是其家电线不够粗,为车先生更换了电线,车先生表示愿意继续使用。2016年年末,车先生回国后使用热水器,不料出现电源跳闸、电线变软的情况,车先生马上断电并联系售后人员。售后人员现场检查,提示称该热水器电力在6000W,居民用电根本达不到热水器供电功率。车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经营者拒绝,表示只负责维修。经消协调解,经营者提出解决方案,即给消费者重新安装一部2800元的热水器,并退还消费者1000元钱,消费者同意。
 
  消协点评:本案中,购买热水器的时间都超出了退货或者换货的时间,但本案中热水器用电功率超出居民家庭用电功率,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质量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5:收了定金不给退?超出标的20%应该返还
 
  案例详情:去年5月23日,盘锦市赵先生在某家具广场内订购了一个总价800元的梳妆台,交付定金500元。由于个人原因,赵先生不想再购买该梳妆台,要求退定金,遭商家拒绝。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收取160元定金,余额340元退还消费者。
 
  消协点评:本案中,消费者赵先生为了订购梳妆台交付了定金,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购买,属于不履行约定债务的行为,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依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赵先生订购的梳妆台总额是800元,那么经营者可以收取的定金就不能超过80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60元,而该经营者收取的定金数额是500元,超出了160元的限制。结合上述规定,在消费者不履行约定债务即购买梳妆台的前提下,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160元的定金,但对于剩余的340元,所有权属于消费者,经营者无权收取,应当予以退还。
 
  案例6:液晶电视出现小黑块 经营者无法举证免费换货

身体不适退回80%健身学费 入选辽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详情:2016年7月9日,柴女士在铁岭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65寸液晶电视,由专卖店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2016年12月28日,柴女士看电视时,发现屏幕左下角有一黑块。次日,柴女士向铁岭某专卖店反映问题,专卖店让其联系售后。去年1月1日,柴女士找到售后,售后派人上门没有进行技术检测,只是对电视正面拍了照,打开后盖后拍了照,然后让消费者等待回复。去年1月5日,经营者认定该问题系外力挤压造成,属于人为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消费者对此不认可,投诉至消协。从外观看,电视机没有磕碰痕迹,无法直观判断损坏成因。经营者不能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书,无法证明电视机漏液是由消费者人为造成。经消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电视机一台,并承担运输费用。
 
  消协点评:消费者发现电视质量问题是在接受电视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超出期限,那么,经营者应该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到消费者家中拍了几张照片,直观断定人为外力挤压导致屏幕漏液,但此种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不能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书,举证不能,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身体不适退回80%健身学费 入选辽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7:身体不适不能再健身 健身会馆退80%学费
 
  案例详情:2015年至2016年,营口市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健身会馆办理健身卡,并办理私教课程,先后共交学费40000元。去年年初,由于身体原因,王女士不能继续参加健身课程,故要求某健身会馆退还卡内剩余的课程费25000元。王女士向经营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但多次沟通无果,经营者拒绝退钱。经消协调解,健身会馆最终同意80%退费,即18000元。
 
  消协点评:消费者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难以再继续健身,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但消费者解除合同是有条件的,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身体原因可以解除合同,则经营者应该全额退款,如果没有约定,消费者依然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8:交费赠手机频出故障 赠品也有权利享“三包”
 
  案例详情:去年3月,消费者张先生在铁岭市开发区某手机专卖店办理交费赠机业务得到一部电话,但该手机出现了通话有杂音、无原因黑屏等性能故障三次,维修了三次。再次出现故障后,张先生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经营者称是赠品拒绝更换,只同意维修。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为张先生免费更换一部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
 
  消协点评:手机在购机一年时间内维修三次,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看合同内容,要知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获赠的商品也要保证质量,也要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责任;对于经营者来讲,赠送商品是营销手段,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案例9:歌厅 虚假服务内容 经调解退还包房费
 
  案例详情:去年5月,消费者任先生带孩子去沈阳市某歌厅练歌。在唱歌前,任先生询问服务员是否有某儿童歌曲,服务员声称可以用手机点某儿童歌曲。在多次尝试均未成功后,任先生找到服务经理,仍然点不了。
 
  任先生提出退房,服务经理告知其等待一下,但过一段时间仍没有回复,任先生到前台了解情况,被告知已经消费超过20分钟,房间不能退。任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但沟通无果,只好先交了房费,后投诉至消协部门,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任先生退款包房费88元。
 
  消协点评: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费。
 
  案例10:车辆做完保养油封漏油 4S店赔钱又修车
 
  案例详情:去年7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汽车维修点做了汽车二次保养,之后发现车辆有油封漏油现象。为此,王先生到专业4S店进行检测,被告知此现象系由二次保养时加机油造成。消费者随后找到维修点,要求经营者对此负责,但沟通多次无果。经调解,经营者对油封漏油现象进行维修并赔偿投诉人1000元。
 
  消协点评: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王先生因为接受某汽车维修点的服务并因其服务不当造成车辆出现油封漏油现象,王先生有权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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