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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20万或受监控 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

2018-12-26 20:01  东莞时间网官微
  原标题:转账20万或受监控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
 
  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
 
  街上随处可见商家的收款二维码
 
  囊中羞涩的朋友出门聚餐
 
  再也不能以“没带钱包”为借口了

由于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便利

经常有很多大额交易在上面进行

重点来啦!

明年1月1日起

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

开展大额交易报告的新规施行

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些账户

5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要上报了!

  这意味着
 
  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
 
  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
 
  这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今后
 
  我们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
 
  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
 
  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
 
  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业内人士分析
 
  大额交易报告的上报主要面向
 
  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
 
  不涉及额外履行报告责任
 
  该新规主要是预防洗钱和非法融资等行为
 
  企业和个人正常交易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变
 
  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不涉及
 
  大额交易报告覆盖至第三方支付机构

  今年6月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上述新规主要面向金融机构
 
  企业和个人不涉及额外履行报告责任
 
  在实际合法合规交易中几乎无感知
 
  此外,明年1月起《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也将正式实施,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相关链接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界定
 
  ①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③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④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2、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的处理
 
  ■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3、对可疑交易的界定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注意:实际中金融机构按自己规定的情形或标准来判断。
 
  4、发生了可疑金融交易的处理
 
  ■可疑客户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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