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读研究生替考被刑拘 考试找人替考双方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2020研究生招生初试已经结束,尽管考前教育部一再强调诚信应考、违法必究,但还有人敢顶风作案!
据@平安黄石 12月24日发布消息!12月21日上午,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科目开考,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考生进行身份核对、检查时发现异样,于是报警。
黄石港分局黄石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名自称“赵某”的考生进行身份核查,证实其与身份证信息不符,遂立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民警反复宣讲相关法律条款,“赵某”最终承认自己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
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教育部公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得知,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除考试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同时第十七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研究生考试替考行为已触及《刑法》。
依据《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截至2019年7月,3724人因考试作弊被判决
在 人民法院今年9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
姜启波介绍,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姜启波提到,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违规必究,违法必惩!
警钟长鸣!
延伸阅读:
两名大学生当“枪手”获刑自认为替考是勤工俭学
每年4月、10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季。一名90后男子,嗅到“另类商机”,发展在校大学生作为下线,组织他们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作弊,而这些在校大学生,竟不知此事属犯罪行为,还自认为是勤工俭学。昨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在校大学生因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替人代考被判刑。
寻找枪手代考,每科100元
25岁的尚某无固定职业,2018年4月9日,他为找“枪手”代考牟利,通过微信网络联系詹某,发送考生信息并指使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并许诺给予每名替考者每科100元、每名考点“负责人”每天100元的奖励。詹某应允。
4月11日15时许,尚某邀约詹某见面洽谈后,通过微信陆续向詹某转账支付共计8000元。随后,詹某通过组建微信群、QQ群以每名替考者每科60元的价格招募在校大学生,同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另处)等多名“枪手”,介绍丁某作为江夏区某学院考点“负责人”与尚某联系,后尚某在洪山区杨家湾地铁站旁一酒店内将张某、梁某等多名被替考考生的准考证及身份证交予丁某。
每天100元,女生当上“考点负责人”
2018年4月13日下午,丁某通过组建微信群聚集江夏某学院考点多名替考者,且其作为“群主”交代考试注意事项及集合发放准考证、身份证事项。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区某学院考点外将身份证、准考证发放给王某、徐某等替考人员后,丁某还亲自上阵代考,他们代替考生张某、梁某等人进入该考点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月29日10时许,警方抓获尚某。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案时间不一,江夏法院先后对该组织替考团伙三人分两案进行了审理。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詹某、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丁某还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判决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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