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免责 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汝希 徐也晴):大学生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的老人,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大学生小李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小李在比赛跑动的过程中后背撞到了横穿篮球场的老人,将其撞倒在地。老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了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小李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老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免责,“自甘冒险”你听过没?
现场画面
在此之后,老人找小李索赔未果,将小李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李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网显示,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李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而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对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运动是明知,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其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什么是“自甘冒险”,又适用于哪些情形?
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此前《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会有这方面的考虑,但现在《民法典》有了直接相关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央视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自甘风险”或“自甘冒险”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显示有1369篇和1175篇文书。(岳屾山表示,“自甘风险”和“自甘冒险”两个名词的解释没有太大出入)
自《民法典》施行以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进行检索,显示有72篇文书提及“自甘风险”。记者整理了其中包含的全部20篇二审民事判决书发现,“自甘冒险”的应用场景贴近生活,包含了多种情况,其中,岳屾山表示,最常见的应用还是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中,比较激烈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较为常见。
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老人被判免责,“自甘冒险”你听过没?
在北京,《民法典》实施后的首起案件中就使用了“自甘冒险”的规则。在这起案件当中,宋先生在参加群众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事发后他将对方球友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并索要医疗费等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认为,原告和被告有结伴打球的经验,对于被告的能力和水平应该有所了解,对羽毛球这项运动的风险和危险性也很清楚和了解,有一定的认知和预判,在此情况下他仍旧愿意参加比赛,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自甘冒险”不是什么都能套
但并不是所有活动都适用于“自甘冒险”规则,法学专家指出一些追求刺激甚至不合法的活动均不能用“自甘冒险”进行豁免。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碰瓷”是否适用于这一规则?岳屾山解释道:“碰瓷不适用于‘自甘冒险’规则。‘自甘冒险’更多适用于双方没有过错,正常活动的过程,碰瓷是一方抱着违法的目的去故意实施行为。”
在大学生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老人的案件一审中,法院认为,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而二审认为学校的该场地用作专门的篮球运动场所,涂有绿色颜色,具有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江汉大学对此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岳屾山表示,“自甘冒险”一般是指活动的参与者,组织方或场地方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并不适用于“自甘冒险”原则。
把“自甘冒险”打上普法公屏
“自甘冒险”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把之前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的探索写入到了《民法典》当中,确定了或者说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另外也会对人民群众的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积极的指导意义。
“自甘冒险”规则的确立也强调了参与者自身需要对行为风险进行评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一个正常理性的人要去参与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就要去评估自己的身体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自发地规避风险。还要评估在出现损害的时候自己能否承受,如果承受不了,那么也提醒人们在选择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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