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判得好!丈夫出轨赠情人379万 妻子诉至法院全部追回
近日,庄河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夫妻结发三十年,育有一女,本以为幸福美满的婚姻,却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亮起红灯,更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379万元。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王先生自2008年起与另一名名叫小霞(化名)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赠与小霞款项。李女士认为,该款项属于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向小霞转款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小霞应将该部分财产全部返还给李女士。
王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承认与小霞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婚外育有一子小王。与小霞交往期间,除向小霞赠与钱款外,还为其购买房屋和车辆。
小霞则称自己是受害者,王先生一直自称是离婚状态,所以双方才交往,小霞也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却总是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并不知道王先生真实的婚姻状态。小霞与王先生育有一子,现已十岁,王先生的转账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2013年至2020年,王先生共计向小霞转款147万余元。又于2012年取现金80万元、2014年取现金65万元为小霞购买房屋两套,2013年为小霞购买小汽车一台,价值87万元,共计37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霞提出孩子抚养费的抗辩主张,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小霞的该项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另行向王先生主张。最终法院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本案已于近日生效。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也要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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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还能否要回前夫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法院:可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一方能否单方面将其赠与他人?7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据封面新闻,一男子婚内出轨,并转账给第三者数十万元,离婚多年后,原配偶然发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第三者应当返还。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
并给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
2017年,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余元。气不过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钱款被梁某拒绝。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款,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梁某并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二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万余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这笔钱款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梁某应当返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
法院遂判决:由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例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该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种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配偶基于不正当的关系,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这种赠与合同的订立背后隐含着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
因这种赠与行为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故无过错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其所得全部赠与款项。返还后的财产,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再协商进行分割,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处理。
[责任编辑:沫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