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提离婚 公婆起诉要求还款180万
江苏,女子感觉日子过不下去提离婚,丈夫极尽挽留,可女子态度坚决。丈夫找到爸妈求助,爸妈给出10张借条,要求他们夫妻俩偿还180万借款。女子觉得可笑,为了阻止离婚竟干出这种事,拒绝还钱。公婆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闺蜜叫醒乔雨,说有她的快递,需要本人签收。
乔雨拿到快递拆开后,直接扔在地上。闺蜜看着乔雨如此愤怒,捡起来看了看,竟是一张法院传票,乔雨的公婆起诉乔雨偿还180万欠款。
闺蜜询问是怎么一回事,乔雨含泪说道:因为孩子的抚养权!
乔雨跟钱诚是在同学聚会上认识的,那时钱诚还是乔雨同学的男友,但是对乔雨一见钟情。
后来钱诚找了各种理由跟女友分手,然后就来追求乔雨。乔雨知道了钱诚做过的事,断然拒绝了钱诚的追求。
可钱诚并没有放弃,上班路上、下班途中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每次一到下班点,同事看到钱诚又开车来找乔雨,都会起哄,惹得乔雨很是烦恼,便主动邀约钱诚,打算说清楚。
谁知钱诚竟然带着钻戒来求婚,当着众人的面跪地哭泣,把乔雨说感动了,打算给钱财一次机会。
两个人的感情迅速发展,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钱诚买的房子是期房,两个人结婚后就只能租房子住,乔雨不太愿意。
钱诚就 结婚后会带她出国度蜜月,婚后的家务活他一个人包揽,乔雨这才勉强答应。
可结婚后钱诚就变了一个人,家务活不干,甚至都不工作,成天就知道跟公婆要钱。
乔雨感觉婚姻没有未来,日子过得毫无生气,就想要离婚。谁知这时查出来怀孕,乔雨犯了难。但为了孩子,她还是愿意再给钱诚一次机会的。
孕期的时候钱诚表现的很好,可当孩子出生后,钱诚又变成了老样子。生产后本就情绪不稳定,钱诚还经常找乔雨吵架,乔雨实在忍受不了,提出离婚。
乔雨态度很坚决,她可以不要财产,也要孩子的抚养权。钱诚不同意,两个人又吵了起来,然后钱诚就跑回了婆家。
从婆家回来后,钱诚拿出10张借条说:想让我同意离婚也可以,先把这180万还了,要不然就别想离婚。
乔雨觉得可笑,从结婚后开始,钱虽然都是钱诚从家拿的,但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些钱是跟公婆借来的,如今让她偿还,简直是笑话,乔雨拒绝。
钱诚把乔雨的态度说给爸妈听,爸妈就在小两口闹离婚的时候,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180欠款。
包括夫妻二人的蜜月旅行和租赁房屋17万元,购房款160万元,以及3万元的生育和月子看护费。
1、 乔雨认为,她从来都不知道有这些欠款,而且签字也不是她签的,她没有理由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结婚后,虽然家庭的大额消费都是钱诚从公婆那拿来的,但乔雨从不知道那些钱是钱财借来的,钱诚也从未跟自己追认过借款。
如今要离婚了,因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钱诚就拿出10张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偿还,有些强词夺理。
在婚姻生活里,乔雨从未要求过钱诚给予自己超出日常生活的消费,她都是省吃俭用的,反而是钱诚花钱大手大脚。所以乔雨对于180万的债务并不认可,拒绝偿还。
2、 公婆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条为凭,夫妻俩就应该偿还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当初儿子跟家里要钱的时候,立有字据,且是结婚后立下的字据,理应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今乔雨要离婚,那么就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摊。如今有借条为凭证,夫妻俩就应该偿还。
3、 钱诚表示,自己从父母那借钱,也是为了让乔雨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钱诚借钱后并为告诉乔雨,但所有的花销皆是花在了乔雨身上,理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所以这部分的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如今要离婚,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共同偿还。
4、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钱诚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的借款意思表示,仅以钱诚单方面签字的欠条要求夫妻共同还款于法无据。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婆的诉讼请求,乔雨无须偿还180万借款。
[责任编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