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来源:达州政府网
■ 工资只能由农民工本人领取,严禁发给包工头
■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5%,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前不久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加强用工管理
工资只能由农民工本人领取,严禁发给包工头
《办法》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应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册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规范支付行为
建立保证金制度,三种情形可提取
《办法》要求,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依法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中介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
《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5%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不得准予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内容。
——政府性投资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本级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担保形式。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对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担保形式,但是采用担保形式所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50%,差额部分应当以现金保证金形式缴纳。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评估制度,凡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有不良信誉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有关部门强制划拨、恶意欠薪未能及时清偿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已采用担保形式的应变更为现金形式。
[责任编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