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同时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或由有关部门强制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60日内补足差额。
一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二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清偿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属实,可办理应急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
三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对拖欠事实拒不认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额内强制划拨,或者由其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申请提取或强制划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款中扣减。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
强化监督管理
纳入政府项目招标资格审查
《办法》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的用工管理,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办法》明确指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参与投标(比选)的企业应当符合资信良好、无欠薪记录等倾向,招标人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纳入投标(比选)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文书;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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