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切实增强做好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将营养餐供餐环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二是加强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要制定本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认真进行部署和统筹安排。
三是深入排查和动态掌握营养餐供餐情况及安全状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营养餐供餐模式和营养餐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提供营养餐的中小学校底数,分清供应营养餐的学校食堂数、委托供餐的校外餐饮单位数和托餐家庭(个人)数。
四是立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严格营养餐不同供餐模式准入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中供餐学校食堂、校外供餐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准入,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五是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强化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推行与学校校长、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校外供餐的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必须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六是加大营养餐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力度。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营养餐供餐食堂、供餐餐饮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监督整改突出问题,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处。对违反规定,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是加强营养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对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学生食用营养餐后引发集体身体不适事件的,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依法处置,同时于2小时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疏于监管,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是大力开展营养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堂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以及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托餐家庭(个人)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统一考核,持证上岗。
九是加强督查指导和绩效考核。各地要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强化对基层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省局将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继续加大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和通报力度,不断推动营养改善计划的规范有序实施。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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