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餐饮企业所售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购买食品之前明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及结账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餐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不得强制附加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餐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 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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