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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3)

2012-12-27 21:51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十四、课题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实行匿名通讯鉴定,鉴定等级予以公布。除特殊情况外,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课题,须在《申请书》中注明申请项目与学位论文(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提交学位论文(报告)原件。
   
    十五、项目申报材料从我办网站“项目申报与结项”栏下载,或向受理单位索取。《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各地社会科学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十六、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基层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
   
    十七、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受理当地的课题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受理兵团的课题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受理本院的课题申报,中央党校科研部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课题申报,教育部社科司受理中央各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军社科规划办受理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国社科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十八、各地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基层科研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申报数据录入、打印报表和申请书汇总报送等工作。
   
    十九、课题申报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各省(区、市)、兵团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须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汇总的申请书“数据表”数据发至我办邮箱(npopss@vip.163.com ),并确保电子数据和申请书“数据表”一致;3月15日前将申请书和统计表报送至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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