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协调。二是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将市、县级本级财政供给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公共预算统一由市财政局代扣代缴,地税部门加强纳税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财政、地税、人行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将纳税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税库银”一体化征收体系。三是严格按照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等规定,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