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要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防止其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通知指出,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工业集聚区及环境监管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
[责任编辑: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