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行政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近日,广州市中院通过一宗“民告官”案明确了这一点。
2011年10月17日,广州市民张波到广州市工商局查询企业登记资料。他在打印完一张登记资料后,工商局收取了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共5.3元。
查询一些法律规定后,张波认为,工商局的收费没有依据。同年10月31日,他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广州市工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诉请其退回收取的5.3元。
天河区法院则认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在2008年发布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依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依上述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厅于2009年9月2日、2011年10月18日两度联合制定通知,均规定了检索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次5元,复制费为纸张复制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
今年1月19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波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相关费用,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
张波提起上诉。二审时,广州市中院另外查明,在广州市工商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其他-网办业务查询”栏目中,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被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广州中院据此认为,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属于广州市工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依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故判决广州市工商局退回已收取的5.3元。
二审法官指出,张波向广州市工商局申请公开企业登记资料信息,工商局是否应当收取相关费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公民仍采取依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开,且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必然花费了一定的管理成本,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
另一观点认为,工商局已将查询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列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按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工商局在收取张波的费用时,旧收费标准适用期限已过,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行政”的原则,既然工商局没有可适用的收费依据,就不应当收费。
法官表示:“案件最后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由于在审查行政收费职权时,已经否定了其可以收费,因此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收费标准依据的问题了。” 记者董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