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姐妹集体自杀
五姐妹集体自杀事件近日爆红网络,有网友表示惋惜,也有网友感叹“这是剩女的代价”,生命的离世难免令我们悲伤,同时,我们反思自杀在法律有无规定,国家对自杀行为是否做出评价?
近日,媒体报道,巴基斯坦一个贫苦家庭的5姐妹集体跳河自杀,原因是父亲无力负担陪嫁。高级警官马利克达乌德哈斯南告诉法新社记者,5姐妹与父亲住在南部旁遮普省迈尔西镇,务农为生。家中贫穷,父亲无力支付陪嫁,因而她们都未出嫁。她们19日与父亲就陪嫁发生争吵,绝望中跳入一条河。警方打捞起两个女儿的尸体,另两人失踪,最小的女儿获救。
国家有义务防止自杀
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人的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暗含于我国宪法之中。它是其他所有基本权利的必要前提,是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对于这种 的权利和价值,国家理应给予最为周到的照顾,国家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权,更重要的是还要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正是因为国家对生命负有保护的义务,所以国家不应承认自杀是一种权利和自由,也不应承认自杀可以由个人自我决定。也正是因为它负有这种义务,国家就不能袖手旁观放任自流,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杀产生的社会原因,预防自杀,降低自杀率。从国家的角度探讨自杀,目的不在于促进自杀,提供更好的自杀方法,而在于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应该说,“努力防止自杀,在法与道德上都是有意义的事情”。防止自杀是我们探讨自杀问题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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