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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被狗咬死 贫苦狗主人四处筹钱

2013-10-27 18:50  法邦网

六岁女童被狗咬死

六岁女童被狗咬死,女童的外婆得知后受不了噩耗的打击不幸去世。如此的悲剧让人无法忍受。就算把恶狗打死了也挽回不了如此的悲剧。这不是第一个惨死在恶狗口下的儿童了。什么时候才能不再发生恶狗咬死人的悲剧?

据悉,兴平市一6岁留守女童被恶狗咬死,女童的外婆在得知噩耗后也撒手人寰。恶狗体重达80公斤,被民警开了6枪才倒地。据了解,恶狗的主人家由于家境贫寒,家里没有装大门,于是买了狗看家,狗主人一共养了6条狗。民警在做恶狗主人的工作,并协助其四处筹钱。被恶狗咬死的女童父母在外打工,由年迈的爷爷奶 顾。而女童是她爸爸40岁才得的“老来女”,这对于女童的家里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

饲养动物侵权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的规定是动物致害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是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 规定。

民法理论上认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典型的物件致害的特殊侵权责任,由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目前,对于动物侵权行为确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是动物虽有生命,但不能思考、判断,无理智可言,即使其所有人、占有人谨慎管束、控制仍难免发生损害事实,故采取无过错原则可以充分补偿其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另外,适用该原则,对动物饲养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受害人处于优位,有利于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但是,对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动物致害归责原则,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主张无过错责任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在过错推定中,由于过错是推定的,推定具有偶然性,故允许致害责任方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开脱责任,例如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成为抗辩事由,并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属于过错推定的特征。通过仔细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法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故在动物侵权法律适用时,可以明确,我国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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