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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 判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2013-10-27 23:49  法邦网

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

“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令人心痛!一对小姐妹一个1岁,一个2岁,她们的母亲因为下落不明造成了一对女儿惨死。日前,这对女孩的父亲出狱,看到家中这一幕时哀号怒斥妻子“太狠”。年轻人啊,既然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就要担起做父母的责任。也许你们不一定能给他们多么富裕的物质生活,但是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照顾是作父母起码的责任吧?

据报道称:依据南京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乐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22岁。

2011年上半年起,乐某和男朋友李某共同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社区某新村,两人共同抚养两个女儿,一个孩子1岁,一个孩子2岁。2013年2月,李某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乐某便成为两个女儿的唯一监护人。4月下旬,乐某为两个女儿预留了少量的食物和水,将两个孩子留在家中,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门后,锁上大门离家。6月21日,社区民警发现两个幼儿死在家中,因此案发。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都没有回家,导致她们死在家中。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的刑事责任。但乐某目前已经怀孕三个月,虽然涉嫌故意杀人,不过因怀孕将会轻判。

判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目前,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对此,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的观点,有律师认为乐某涉嫌遗弃罪,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对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法院最终会以哪一种罪名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但遗弃罪有一个要件,即不排除别人实施救助的情节。对于乐某来说,她将两名年幼孩子放在家里,并且将门、窗封死,实际上排除了别人实施救助的行为。所以,乐某的罪名不应定为遗弃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包括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证据证明乐某丧失了辨识能力,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故意杀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乐某被认定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到乐某一案,要看她是不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严重后果,而放任了后果的发生。这要看她是不是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辨识力、控制力。由于乐某有吸毒情节,这可能会导致她的辨识力、控制力降低,但是不是会达到丧失清晰意识的能力,需要有相应的医学鉴定来证明。目前检方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起诉乐某,应该是考虑到了乐某并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而且有相应的证据。

无论乐谋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可怜的孩子都醒不过来了。只希望他们在天堂能不再饥饿。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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