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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扣保镖案二审质证商业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等焦点(2)

2013-12-05 12:53  中国经济时报

  然而,扣扣保镖对腾讯广告弹窗和应用插件的屏蔽,如QQ秀、QQ迷你首页弹窗、QQ新闻弹窗等,却触及到腾讯增值服务及媒体影响力的核心,这些都是腾讯重要的现金流来源。

  对此,一位业内资深人士透露,360之所以能够逐渐长大,并非依靠不断的诉讼案件借机上位,也不全是依靠免费杀毒帮助用户杀病毒、杀木马,而是通过“拦截、删除、警告”满足了互联网用户的核心需求,“这么做,挡了很多人的财路”。

  360方面坚持认为,“扣扣保镖”作为一个创新型反捆绑工具软件,不涉及QQ核心功能,不存在任何所谓“后门程序”,更没有窃取QQ用户隐私信息的软件行为。“所有功能都是由用户主动点击触发,工具软件无罪,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此前广东高院的一审认为,360“扣扣保镖”破坏了腾讯商业模式,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的商业模式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成为此次最高院审理“扣扣保镖”案的最大焦点。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商业模式本身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商业变革就是新模式不断打破既有模式的过程,在几乎所有领域均如此,很难说破坏商业模式的行为一概违法,而是需要看破坏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目的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有业内人士将腾讯的商业模式定义为“抄袭+捆绑”,并表示腾讯等巨头的捆绑行为让联众、开心网、迅雷、人人、暴风影音、UC等一批创业公司产品相继成为“受害者”。UC优视董事长俞永福就在《致广大合作伙伴及UC浏览器用户书》中称:腾讯利用排他捆绑方式不正当竞争。

  如今,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正越来越关注互联网垄断遏制创新所造成的各种弊端。2011年,工信部发布20号令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规范和引导。”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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