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市明月镇村民贺某超、曾某生因对共有废弃厕所进行管理维护,致使邻居小孩不慎掉入便池淹死,被法院判决经济赔偿。
贺某超、曾某生在建房修建厕所时,共同修建使用一个便池,由于曾某生人长期在外务工,贺元超年事已高,近年来都没有使用过那个厕所,也没有对废弃的厕所及便池进行修缮。2014年12月28日下午,未满三岁的龙龙(化名)与小伙伴们像往常一样在一起玩耍,父母看见他们嬉戏正欢,往日也这样没有出过事,就去忙自己的事情。17时左右,龙龙与小伙伴玩耍至贺某超、曾某生厕所便池旁,龙龙一不小心,掉进了便池,待救起时已气断身亡。
龙龙的父母认为贺某超、曾某生没有对厕所进行管理维修,导致龙龙掉入便池淹死,应承担责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华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龙龙的父母没有对龙龙进行必要监护和保护,应对龙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贺某超、曾某生未对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修缮,对龙龙的死亡负有次要的责任。判决贺某超、曾某生承担因龙龙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向龙龙的父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
(古垒、王志平)
[责任编辑:毛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