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服务,帮助其在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成功创业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信贷资金促进作用,完善创业项目推广与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联动机制,对确有可行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文化氛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合作,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形成社会化推动创业的合力。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支持创业者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创业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就业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追回相应补贴,相关责任人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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