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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详细介绍(4)

2013-08-26 23:35  法邦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认为应当得到补贴而未获得,或者认为补贴不足额的,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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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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