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一男子救援落水女孩,因自保选择了放手而引起了大家的争议,更有人对施救者进行了谴责。施救到底是一种“道德”还是一种“义务”?(7月9日四川新闻网)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的,施救者救人是一种从内心发出的一种善的表现,所以从一开始他就是道德的,他虽然因力不从心而放弃了施救,但他所散发出来的能量是正义的、善意的,我们能因为他最后没有成功而谴责他、刁难他么?
“义务”是什么呢?义务是由法律规定应尽而必尽的责任,而有那一条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救助落水者呢?
现在我们有很多人误将“道德”当成了“义务”,要求别人必须做到,别人做不到的动不动就进行谴责、刁难。这不是在褒扬我们的道德,传递我们的正能量,而是在 的谋杀我们的道德和正能量。
这件事也让我想起了孔子教育子贡的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别让“道德”成为“义务”,诸君共勉之。(杨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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