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十余人喝下农药试图自杀,多亏喝药者目前生命已无大碍,自杀原因正在调查当中。社会学认为,集体自杀与真实或意识到的迫害有关。自杀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因为社会-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个体的社会支持吗。消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事件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喝药者身着“哈尔滨铁路局”的T恤,均是东北口音。
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处分权,但故意杀人罪指的是结束他人的生命,所以,简单的自杀行为不是犯罪。但是,除了集体自杀、相约自杀,有些人居心叵测,希望用对方的自杀行为掩盖自己的杀人动机,以逃避罪责。所以,就致人自杀的行为,到底要不要负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事件回顾:
昨日上午11点左右,海淀区北蜂窝南路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据现场目击者描述,十余人喝下农药试图自杀,但警方和120急救车及时赶到,将喝药人员送往医院。
“东倒西歪地躺了一片,”目击者李先生向记者描述了现场情况。由于事发地靠近人流量较大的北京西站,昨日上午11点左右,李先生和朋友经过北蜂窝南路时,事发现场已经聚集了许多围观群众,现场停着十余辆警车和救护车。“警方拉着警戒线,大家都在议论这些人为什么自杀。”
“他们都不说话,看起来神志有点不清晰。”李先生告诉记者,躺在地上的人看起来很痛苦,身边有一些呕吐物,用过的纸巾凌乱地丢在地上。
“听周边早一点来看到的人说是喝了农药。”李先生的朋友也看到事发现场,他告诉记者,躺在地上的人喝了农药,但他在现场并未看见盛装农药的药瓶。
随后,喝药者在120急救人员的搀扶下上了救护车,被分别送到附近的复兴医院和北京水利医院。据了解,事件中的10人被送至复兴医院救治,警车跟随前往。
昨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来到复兴医院,在急诊科一楼右侧诊区的走廊上,看到有六位患者坐在走廊一侧的座椅上,三位患者倚靠着坐在一张临时病床上,一名患者躺在病床上。这10位患者手腕处均插着输液管,正在输液。据医护人员称,这些患者都是喝了农药中毒,急救车送过来的,目前正在治疗。
记者在诊区看到,部分患者靠在墙壁上,闭着眼并不愿说话,神情痛苦。有一位患者蜷缩在临时病床上,盖着被子。走廊两侧,还有身着制服的警察和保安。医护工作人员不时来到患者面前询问病情。
记者在现场听到部分患者有东北口音,现场部分患者还身穿印有“哈尔滨铁路局”字样的白色T恤。 (来源于网易新闻)
法邦时评:
致人自杀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致人自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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