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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生一起群体自杀事件 致人自杀要受刑罚(2)

2013-08-15 13:00  法邦网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友评论(腾讯微薄):

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

@胡能:这些人来自哈尔滨铁路局,大概感到前途无限光明,报答正腐优惠,减轻人民负担以死谢天下。

@mazhiping: 既然是集体自杀,那只有对党国政府极度失望才会有这样的行为吧。

一生平安:肯定是政府工作做滴木有到位,集体自杀是他们无奈的选择,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国人的注意,想让国人能够帮帮他们,,,,,,,,,,

@折翼雪鴉: 有勇气死没勇气争取,我们果然是最称职的奴隶。

结语:

有人怀疑是为生活所迫,在原因调查出来前,所有的猜测都是徒劳的。查出原因后,政府能否解决问题,重建他们生活的信心,才至关重要。(法邦网)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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