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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七天 17倍日均工资

2013-10-21 10:02  齐鲁晚报

    本报讯 “十一”黄金周结束了,假期有些人因为工作不得不加班。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如果这7天都加班,且不补休,可以拿到17倍的日平均工资。

    记者了解到,依据政策相关条款,如果在10月1日至10月3日这3天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

    10月4日至10月7日则是相邻几个双休日的调休,这4天单位安排加班且没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 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其中日工资基数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

    以一名月薪5000元员工为例,如果他“十一”期间一直在岗工作,加班费应为:10月1日至3日:5000÷21.75×300%×3(天)=2068.97元,10月4日至7日:5000÷21.75×200%×4(天)=1839.08元,合计3908.05元,两项合计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7倍。

    据《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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