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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欠小三钱让妻还 模范丈夫陷入中年危机(2)

2015-12-06 19:32  理财周刊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年初,曹静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丈夫已经偷偷在外保养小三长达3年多的奸情。更让她怎么也无法忍受的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丈夫居然先后80多次用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名曰“生活费”!一怒之下,曹静提出了离婚,但丈夫却苦苦哀求,并发誓和小三断绝关系。考虑再三,曹静还是原谅了丈夫,但对于丈夫单方赠与小三的百万元巨款,却说什么也要讨回来。于是曹静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包碧莲返还100余万元。
  
  愤怒妻子讨要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愤怒的曹静指出,包碧莲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理应返还。
  
  而已经对妻子完全“缴械投降”的殷俊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妻子曹静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包碧莲,并同意由包碧莲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曹静。
  
  而年仅25岁的包碧莲在法庭上却痛哭不止,她表示殷俊完全欺骗了自己,当初决定和殷俊在一起时,殷俊从没有提过自己已经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自己完全是抱着今后准备和殷俊结婚的目标和他谈恋爱的,直到今年年初殷俊提出分手时,她才知道殷俊已婚,自己也是这场爱情骗局的受害者。而且殷俊转账给自己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殷俊对自己的赠与,自己并没有从殷俊那里获得什么不当得利,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曹静的诉请。
  
  法院判决归还“生活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价值不贵重的财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可共同使用或价值贵重的财务,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处置。
[责任编辑:莫小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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