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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三亚一酒店洗澡发现摄像头 隐私泄露谁之过?

2024-06-03 17:31  今日头条
  原标题:男子在三亚一酒店洗澡发现摄像头 隐私泄露谁之过?

  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3日讯 近日,旅客陈先生在海南三亚一家酒店的客房浴室内,发现了一个暗藏在天花板的摄像头,随即联系了酒店工作人员并报警。陈先生表示,他在这个房间已经住了一晚了,在洗澡的时候挪动顶部花洒,一张内存卡掉落,随即发现了摄像头。摄像头连着电源线,应该是在工作。事后,酒店与陈先生协商处理了此事,赔礼道歉并做出了相应赔偿。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李长春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在这起案件中,安装摄像头的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先生可以向安装摄像头的人和酒店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沫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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