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发脾气也要有个限度!单亲妈妈从7楼狂扔女儿物品获刑

2024-06-27 17:09  深圳新闻网
  原标题:发脾气也要有个限度!单亲妈妈从7楼狂扔女儿物品获刑 

  前不久,江苏南京栖霞区一高层楼下,陶瓷水杯、行李箱、奶茶等从天而降,还砸坏了2辆汽车。民警找到了从7楼高空抛物的王某。

  视频截图

  经了解,王某是单亲妈妈,与正值十四五岁叛逆期的女儿,经常爆发争吵。在民警的教育下,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可为时已晚。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造成车辆损失已达2万元左右,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了车主损失,也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判处王某拘役9个月,缓刑1年。

  高空抛物已入刑法:情节严重将受罚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名,刑罚也会更重。

  具体来说,如果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为违法行为
 
  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高空抛物明确为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无法找到真正的侵害人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拟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
 
  从自身做起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沫朵]
分享到:
资讯 区域 市州 读报 宠物 观点 科技 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