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解读母女公园内被恶犬撕咬事件:肇事者或涉嫌两种罪名 大型犬不应在公园饲养
近日,江西赣州警方通报一起狗咬人事件。11月17日上午,一母亲与3岁女儿在章贡区滨江公园遭四条没拴狗绳的大型犬围攻、撕咬近三分钟。
警方通报称,已于事发当天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伤者家属介绍,钟某某为狗主人,王某某是犬只的饲养员。妻子全身共有10余处伤口,伤口最深处已见骨,手术进行4个多小时,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女儿被妻子护在身下,情况稍好,其左胸侧面被咬下鸡蛋大小一块肉,身上有狗印和抓痕,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其表示,事后,狗主人称此事是饲养员的责任,以没钱为由仅赔付3.2万元的前期治疗费用。
伤者伤情。图/受访者提供
警方为何将此归为刑案?事故责任和赔偿义务应如何划分?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向九派新闻介绍,如果狗主人明知犬只具有极高的攻击性,如烈性犬、大型犬,但仍未尽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将其放置于公共区域且未拴绳,导致多人被咬,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本案来看,狗主人和饲养员未对大型犬进行约束和拴绳,且一次性养了多只犬只,明显对犬只伤人具有放任的心态。在犬只咬伤他人,且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时,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犬只致人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管理人在放养犬只过程中并未采取约束和拴绳措施,具有明显过错。而饲养人在养犬过程中疏于对犬只的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因此,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区分双方的责任划分。”
谭敏涛补充,根据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赣州市章贡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章贡区养犬人士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绳,不得放养、散养。
因此,本案中的大型犬不应当在公园饲养。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如果这四只犬只长期在公园饲养,且多次不拴绳,具有攻击或咬人的情况,那么,有关部门在未采取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需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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