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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家庭农场登记规定出台

2013-07-26 05:36  互联网整理

  23日,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登记类型、登记要求、名称使用规范、经营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规定,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省工商局介绍,家庭农场主要是家庭自己的劳动力即专业农民从事生产,与农村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区别较大。目前,四川省以“家庭农场”字样登记的市场主体有302户,其中有些需要按《意见》规定的4种市场主体形式重新变更登记。

  据介绍,家庭农场开办者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可享受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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