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在上市公司面对证监会“现金分红”的强力要求下,一些企业开始各显神通,软磨硬抗应对证监会的种种措施。拟上市的北京金一文化就是值得关注的案例。
拟发行4,735万股的金一文化,主业为贵金属的加工与销售。公司前身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14,200万元。2010年6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800万股股份,占比40.85%。碧空龙翔成立于2008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钟葱。钟葱直接和间接持有金一文化7,4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2.11%。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在招股书中 分红比例。金一文化也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然而事实真的像金一文化所 一样吗?
金一文化提示了“利润分配能力的风险”:金一文化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全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逐步由业务职能转向侧重管理职能,具体业务逐步转移至子公司致其利润受到影响,母公司获得的子公司现金分红也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优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影响当年度的利润分配能力”。
事实上,在2009年、2010年度,金一文化母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19.87万元、-1,097.73万元,子公司在该年度均未进行现金分红,所以母公司未取得分红收益。因此,最近三年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在2011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313.66万元,其中属于子公司2010年度现金分红的投资收益为2,600万元,占当期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为60.27%。这当中,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江苏金一。报告期内,江苏金一收入占比依次为70.23%、78.46%、75.27%,净利润占比依次为128.45%、87.56%、85.74%,江苏金一逐步成为金一文化的利润中心。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江苏金一总资产为775,280,008.46元,净资产为162,122,921.60元,2011年度净利润62,203,465.98元。而金一文化的其它四家全资子公司2011年均亏损。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实施成本法核算,仅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方可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也就是说,金一文化要想有现金分红,前提是江苏金一先进行分红。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分红能力决定了母公司对股东的分红能力。
但子公司也设计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盈利年度,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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