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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财务疑云(3)

2013-08-15 12:57  《经济》  

充沛资金的万丰奥威,并没有忘记扩张之路。2012年12月19日,万丰奥威公告称,公司将把4.3亿元的资金投入至年产200万件汽车铝轮毂项目(以下简称,吉林项目),建设期为1年8个月,总投资额43,19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0,192万元,流动资金3,000万元,而实施主体则为吉林万丰。

资料显示,吉林万丰成立于2013年3月15日。公告仅6个月余,项目实施主体吉林万丰仅成立3个月左右,远未到1年8个月的建设期,以此推测,吉林项目应该还没全部建成。

而吉林万丰也正是在项目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便向关联方日发精机采购了作为生产设备的数控立式加工中心和数控立式车床,颇令人不解。

关联交易涉及1.3亿元

万丰奥威(002085)7日公告,公司及多家控股子公司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由公司向其提供设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交货时间和数量。预计2013年本协议项下可能发生的设备交易金额将不超过1.3亿元。

涉嫌信披违规?

6月22日,日发精机发布公告称,公司与吉林万丰拟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将销售数控立式加工中心和数控立式车床卖给吉林万丰,含税价格为1544万元,由于日发精机与万丰奥威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故而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有律师指出万丰奥威此番关联交易涉嫌存在信披违规的情况。

6月24日,万丰奥威董秘徐晓芳向记者表示,公司与日发精机签署过《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由于当时公司预计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但最终也可能不会跟关联方日发精机签合同,所以董事会在今年四月份做了授权,而公司授权后就不需要单独披露了。

同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认为,万丰奥威未披露吉林万丰与日发精机的关联交易,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主要理由为: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规定,该合同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万丰奥不能依据《框架协议公告》免除其信披义务,因为该公告明确注明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公司名称,并未包括吉林万丰;三、既然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万丰奥威、日发精机理应同时发布公告。

[责任编辑:毛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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