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执行现金支出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现金支出管理条例》规定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控制本单位现金支出额度,原则上预算单位当年现金支付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5%。
二是强化现金支出业务审核力度。各单位当日提取现金超过3万元的,需将提取现金的理由、发放给个人的名单及标准、所依据的文件等情况报送至所属主管部门备案。从2015年10月起,县财政局不再审核各预算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申请,将进一步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监控力度。
三是逐步减少单位现金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差旅费、抚恤金、助学金、奖励金等涉及个人或家庭的补助支出,各预算单位应采取银行卡发放方式,逐步减少现金使用。